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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亞近年來掀起一般國民參與刑事審判的浪潮,日、韓如此,臺灣亦然,以我國而言,包括司法院草擬的人民觀審制,在野法曹倡議的陪審制等等,主張各異,可以想見在未來一段時日,國民參與審判制度都將會是司法改革的重要課題。為了審慎、周延地因應此課題,本書先從英、美、法、德、日、韓等國家的國民參與審判法制史出發,再從憲法、法制面出發,以日本裁判員制立法過程之各種討論為主要借鏡,探討國民參與刑事審判制度的基本理念應如何界定?何種國民參與刑事審判制度才適合於我國?其具體制度應如何設計、各有何優劣之處?並分析引進國民參與審判制度後,對於刑事訴訟第一審及第二審程序帶來之影響。冀能為此一重要法制課題,提供可行建言。 張永宏
賴序
蘇序 第一章 緒論 研究動機與目的 一、研究動機 二、研究目的 研究內容與架構 研究範圍與限制 一、國民參與刑事審判制度的定義與類型 二、研究範圍的選擇 文獻回顧 研究方法 第二章 現代國民參與刑事審判制度的歷史溯源──從中古到近代 前言 英格蘭刑事陪審制度的興起 一、起訴陪審的出現 二、審理陪審的出現 三、脫離證人性格、更具獨立性的陪審制度 四、小結 美國陪審制度的發展 一、殖民時期 二、獨立建國以後 三、小結 法國參審制度的發展 一、陪審制的導入 二、陪審制度的發展與沒落 三、取而代之的參審制 四、小結 德國參審制度的發展 一、早期德國國民參與刑事審判的歷史 二、近代陪審制度的引進 三、參審制度的出現 四、陪審制度走入歷史 五、小結 結語 第三章 他山之石──日本國民參與刑事審判的今昔 日本戰前國民參與刑事審判的發展 一、陪審制的緣起──官僚陪審的參座制 二、伯索納的治罪法草案──奧地利陪審法的引進 三、明治憲法制定前的陪審制度引進論 四、大正陪審法的制定與實施 日本戰後初期關於是否採行國民參與審判制度的爭論 一、制憲階段的討論 二、裁判所法立法階段的討論 三、1951年刑事訴訟法修正階段的討論 日本裁判員制度的誕生與發展 一、緣起 二、司法制度改革審議會階段的討論 三、裁判員制度‧刑事檢討會階段的討論 四、裁判員制度的重要內容、運作情形 兼論東亞另一種類型的國民參與刑事審判──韓國國民參與刑事審判制度 一、背景與立法過程 二、韓國國民參與刑事審判制度的立法目的與制度定位 三、韓國國民參與刑事審判制度的重要內容、運作情形 結語──日本國民參與刑事審判制度給我們的啟發 第四章 國民參與刑事審判制度的基本理念 前言 國民主權、司法民主化的迷思 一、「國民主權、司法民主化」與司法固有使命的衝突 二、修正方案──強化司法的民主正當性 另一種民主化──民主教育功能 提升國民對於司法的理解與信賴、強化司法的正當性基礎 一、我國的司法信賴危機 二、國民參與刑事審判制度對於提升司法信賴度的成效評估 促進刑事訴訟程序的再改革 一、刑事訴訟的改革方向與現況 二、國民參與刑事審判制度對於刑事訴訟改革的助益 三、促進刑事訴訟改革的侷限性 結語 第五章 國民參與刑事審判制度的合憲性爭議與憲法界線 前言 憲法沈默的真意探尋──我國憲法是否拒絕國民參與刑事審判制度的出現 一、憲法沈默的幾個可能 二、憲法法條文義上的觀察 三、制憲史的觀察 四、國民主權原理可否逕自作為國民參與刑事審判制度的合憲性依據? 五、小結 法官身分保障與國民刑事參與審判制度的關係 一、身分保障規定的射程範圍 二、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規定的射程範圍 三、身分保障規定所隱含的憲政原理 法官獨立性保障與國民刑事參審制度之關係 一、法官獨立性的定義 二、法官獨立性的界限 三、國民刑事參審制度對於維護職業法官獨立性之正面意義 四、參與審判一般國民之獨立性 法定法官原則 人民訴訟權保障與正當法律程序 一、憲法上訴訟權保障與正當法律程序的相對關係 二、正當法律程序與司法權建制的憲政原理 三、國民參與刑事審判制度與正當法律程序 對於一般國民造成的負擔 結語 第六章 陪審?參審?適合於我國的國民參與刑事審判制度 我國引進國民參與審判制度的歷史 一、清末沈家本的「大清刑事民事訴訟法草案」 二、民國初年的「反革命案件陪審暫行法」──黨員陪審 三、中華民國在台灣──一連串的立法嘗試 四、小結 參審與陪審的差別 陪審制的優點 一、在司法制度中實現國民主權,符合民主主義與自由主義精神 二、能夠更徹底地實現無罪推定原則 三、能夠更徹底地實現直接審理主義、言詞審理主義及嚴謹證據法則 陪審制與我國現行刑事訴訟程序的相容性 一、不符合「以判決書敘明得心證理由」的要求 二、動搖既有刑罰法律解釋適用的理論蓄積 發見真實的能力 一、職業法官發見真實的能力 二、一般國民發見真實的能力 三、小結 陪審團不參與量刑決定的利弊得失 結語 第七章 設計我國國民參與刑事審判制度時應考慮的各種因素——以參審為原型 前言 適用案件 一、案件數量上的考慮 二、案件性質方面的考慮 三、被告是否認罪的考慮 四、是否賦予被告選擇權的考量 合議庭的組成 一、參審員人數應該多於法官──一項實證研究的啟示 二、設計合議庭組成人數時的考量 參審員的產生 參審員的任期 參審員的職權 一、閱卷權 二、評議時表達意見之範圍 三、參審員可否參與評議表決 評議可決標準 結語 第八章 國民參與刑事審判制度對於我國刑事訴訟程序的影響評估(I)──採行參審審判的第一審程序 前言 現行刑事訴訟之現狀 一、改革的足跡 二、改革所引發的新問題 國民參與刑事審判制度的特殊性 國民參與刑事審判制度對於刑事訴訟可能帶來的影響 一、引進起訴狀一本主義與否的討論 二、更嚴謹地實踐證據法則──證據裁定制度 三、實現更徹底的直接審理主義、言詞審理主義、公判中心主義 四、達成更迅速、集中的審理 五、矯正過度注重細節的真實發現──篩選證據 六、導正過度偏重被告自白之傾向 七、改善法院審理態度與判決平易程度 八、過度重視減輕參與審判國民負擔所產生的危機 結語 第九章 國民參與刑事審判制度對於我國刑事訴訟程序的影響評估(II)──第一審行參審審判的第二審審理構造 前言 上訴審之審理構造 一、覆審制 二、續審制 三、事後審制 四、續審式的事後審制──日本現行之刑事第二審 五、我國現行之第二審上訴構造 日本引進裁判員制度後,第二審上訴制度是否相應修正之討論 配合第一審行國民參與刑事審判制度,第二審應行之審理構造 一、第二審採行覆審制訴訟構造之利弊得失 二、第二審採行續審制訴訟構造之利弊得失 三、第二審採行事後審制訴訟構造之利弊得失 第二審採行法律審兼事實審之事後審制時,訴訟程序應有之修正 一、限制第二審對於新證據調查範圍與調查方式 二、重新律定因事實問題撤銷原判決之標準 三、第一審判決書必須詳盡說明得心證之理由 四、第二審撤銷原審判決後,原則上均應發回原審,不得自為判決 結語──兼論不修法改革第二審審理構造而讓國民參與審判制度事實上改變第二審審查方式的可能性 第十章 結論 適於我國的國民參與刑事審判制度基本理念──提升一般國民對於司法的理解與信賴、促進刑事訴訟程序的改革 依據我國之憲法界線,並非任何形式的國民參與刑事審判均當然違憲,但也非任何形式的國民參與刑事審判均當然合憲 參審制較陪審制更適於我國 適於我國的參審制之制度設計 國民參與刑事審判制度將對第一審刑事訴訟程序產生影響 配合第一審行參審審判,第二審的審理構造也必須改為「法律審兼事實審的事後審制」 參考文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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